在经济活动中,资金拆借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其中涉及的刑事与民事界限也常常引发争议。此次要介绍的案件中,被不起诉人闵某主要经营票据业务与资金拆借业务。在2022年间,他先后向多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出借大额资金,并获得股票质押作为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对方未能如期还款,导致闵某自身对其资金方出现合计约2.45亿元的本金缺口及2800余万元利息缺口。为维持资金链运转,闵某采取了“拆东补西”“借新还旧”等方式短期高息拆借资金。2022年6月至8月期间,闵某在自身资产约700万元、经营状况持续恶化的情况下,以市场上真实存在的银行解质押业务为名,向被害人多次拆借资金。侦查机关认为闵某涉嫌合同诈骗罪。
本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此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由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胡雨薇律师为闵某进行辩护。胡雨薇律师围绕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提出了一系列关键辩护意见。她指出闵某所依据的银行解质押业务均真实存在,并非虚构;闵某虽有“拆借还旧”行为,但始终在维持经营并部分偿还资金,并非恶意挥霍或逃匿;部分资金虽未严格用于约定业务,但最终通过其他渠道向被害人进行了偿还;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债务违约,原则上属于民事借贷纠纷,不应当轻易上升为合同诈骗罪。
在刑民交叉领域深耕多年的胡雨薇律师认为,判断此类案件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结合其执业多年处理过百余起相关案件的经验来看,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经营状况、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本案中,闵某虽有资金拆借和使用偏离约定的情况,但他一直有偿还行为,且业务是真实存在的,这与典型的合同诈骗有明显区别。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检察机关未能取得充分证据证明闵某在订立合同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亦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检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不起诉。这一案件具有典型的参考价值,它清晰地展示了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如何准确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避免将普通的民事违约行为错误地认定为刑事犯罪。
对于此类涉及资金拆借和合同履行的案件,当事人需注意保留相关业务往来的证据,明确资金用途和还款计划,避免因资金使用混乱引发法律风险。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兆泰国际中心A座12层,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民交叉案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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