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XX辩称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对转账金额存异议,还主张非婚生女的抚养费用应抵扣。原告有此前调解协议、转账流水等证据。而被告XX面临曾在之前调解中让步,需证明自己主张的赠与金额和抚养费用抵扣合理的压力。杨珑律师主要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入手。针对重复起诉,对每笔款项仔细区分;对转账金额,严格审核转账记录;对抚养费用抵扣,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抵扣标准。
庭审中,原告出示转账流水、聊天记录等,称都是赠与应全额返还。杨珑律师质证,指出部分转账是前诉已处理及抚养、保姆费用等,应合理扣除。双方就每笔款项的性质和用途激烈辩论。杨珑律师依据证据,详细说明款项性质,强调应扣除合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B与XX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XX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34800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从本案可得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严格区分款项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精准界定转账款项的性质,区分赠与和合理费用;依据法律合理主张非婚生子女抚养、保姆等费用的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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