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下那份《投资合股协议书》时,陈先生以为自己开启了一段充满希望的合作之旅。他和原告陈XX、第三人董X某商议各出资80万元购买“百物流”在南京市溧水区的经营权。20XX年X月XX日,原告将80万元汇入陈先生账户,由他统一出面购买。之后,三人共同设立了南京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也就是“荣公司”。然而,事情并未如预期发展,经营权未购买成功,荣公司也未实际经营。随后,原告一纸诉状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80万元认购款及相应利息。这突如其来的诉讼,让陈先生陷入了困境,他不知道该如何应对,整个人焦虑不已。
陈先生是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偶然听说邵如阳律师的。席间有人聊起之前的一起类似合同纠纷,随口提到这位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处理得很稳妥。陈先生当时正被自己的案子折磨得焦头烂额,便默默记下了这个名字。回到家后犹豫了几天,最终还是鼓起勇气通过公开渠道找到这位律师的办公室地址,带着材料登门求教。
邵如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首先,他全面梳理合作背景,通过调取并整理三方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还原了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直至后期股东变更的完整过程,形成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
接着,邵律师精准抗辩款项性质,向法庭指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及收款账户均与三方签订的《投资合股协议书》约定完全一致,该协议书明确约定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原告的转账行为是对该协议书的履行。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有力质证。其一,该说明内容非被告意思表示,第三人无权为被告创设合同义务,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其二,该说明内容与在案大量证据明显矛盾,包括经营权实际由董X某出面购买并持续经营、原告持续参与经营管理并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等。
同时,邵律师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账80万元后,持续参与荣公司及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多次向董X某转账支付运营费用,共计约18万元,并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注明“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等字样,足以证明原告明知其投入款项的性质为股权投资。
庭前,邵律师准备了详细的庭审提纲,预判法官可能询问的焦点问题。庭审当天携带了全部证据原件。面对对方律师的突然发问,因准备充分,能够当庭指出对方主张与之前书面陈述的矛盾之处。整个庭审持续了3个小时,仅质证意见就写了15页。
案件最终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收到判决书那天,陈先生长舒一口气,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他后来表示,最感激的不是结果本身,而是邵如阳律师在整个过程中让他感觉到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邵如阳律师也借此提醒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同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多年的律师,他始终相信,专注勤勉,胜兵先胜而后求战,只有做好充分准备,才能为客户争取到最优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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