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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的关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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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6 · 1964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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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位建材供应商与建筑公司签订水泥购销合同,供货后建筑公司拖欠百余万元尾款,以对账人离职等理由拒付。擅长合同纠纷的杨杭川律师介入后,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构建证据链,应对违约金调整,驳斥被告抗辩。本案展现了律师精准把握法律要点、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的价值。
指定结算人的关键效力

成都市武侯区的一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原告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及结算。原告依约供应了水泥并开具发票,可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就拖欠了百余万元尾款。经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

杨杭川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执业至今承办了大量民商领域案件。他第一时间抓住了“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查阅《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履行和代理的相关规定后,他明确指定结算人的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直接否定了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

为了让案件更有胜算,杨杭川律师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了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同时,他逐一击破被告提出的“未结算、串通、发票提前开具”等不成立理由。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也全部由被告承担。

杨杭川律师秉持着“知识不在高低,在于积累,在于尽心尽职,力求每案都经团队专研谈论,博众家之长,积专业脊髓”的执业理念,在类似的案件中总是能精准把握关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就像在这起水泥买卖欠款案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风格,让委托人的合法债权得到了全面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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