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XX市第一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一场围绕投标资格的交易悄然展开。被告人甲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以支付好处费方式取得其资质及投标材料,意图围标。与此同时,已在该项目工地施工的被告人乙也有意投标,经朋友联系与甲协商,甲同意在获得补偿后退出投标。6月5日,乙在车内向甲支付现金39万元,甲将相关材料交给乙。最终项目由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乙在工地负责部分施工。案发后,乙退缴了39万元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甲认罪认罚,乙不认罪,甲委托了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的李建鹏律师等担任辩护人。
李建鹏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曾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任职积累的深厚刑事司法实践经验,迅速展开分析。他深知,要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必须从证据链的各个环节入手。由于他曾组织参与全省检察系统多项专项活动,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敏锐的洞察力。此次,他发现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这使得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前提条件不明朗。
在进一步深入调查中,李建鹏律师发现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并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更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这一发现源于他多年办理各类刑事案件积累的经验,让他能够精准捕捉案件中的关键细节。同时,他注意到甲的行为未给招标方、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中标公司与甲无任何关联,不存在违法所得或中标项目金额的归属问题。而且甲并未采取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手段,且无前科劣迹。这些细节,在他看来,都是为当事人辩护的有力依据。
庭审中,李建鹏律师作为太原市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律所刑事委员会主任,凭借丰富的出庭经验,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他的专业素养和对案件的深入剖析,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全面的认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给予乙39万元,乙收款后放弃竞标,行为违背招投标原则,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不过,法院同时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最终,被告人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乙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扣押的乙退缴违法所得39万元及涉案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中,李建鹏律师通过精准的事实梳理与法律论证,虽未能让当事人完全脱罪,但成功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其争取到最轻处罚。多年来,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办理了多起在山西省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职务犯罪及经济类犯罪案件,此次辩护再次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深厚功底。这些年,即便他已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作为太原科技大学校外导师,他依然坚持将一线办案经验反哺法学教育,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也为法律行业培养更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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