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纠纷中,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方式往往不是“直接不承认”,而是用一份名为“劳务”的合同,试图切断已经形成的用工事实。
劳动者入职机电企业后长期固定打卡,接受公司统一考勤和工作安排,企业按月发放标注“工资”的报酬,并以单位名义代扣个税。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务合同》。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申请仲裁确认受伤当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其诉求。企业不服,提起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苏州中院,坚称劳务合同有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蓓婷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一个核心辩护方向:法律上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实际管理、报酬支付、业务从属三大实质要件,不能仅凭合同定性。
在证据层面,她归集了全套实质用工证据:固定打卡记录、每周固定上下班作息安排等考勤管理材料,银行转账流水、税务系统个税代扣记录,以及企业工作微信群沟通记录。这些证据指向一个结论: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用工,企业按月发放报酬并代扣个税,劳动者接受统一管理并从事有业务关联的工作。
针对企业关于“劳务合同真实有效、应按合同认定关系”以及“劳动者主张工伤属于违约”等上诉理由,她逐项驳斥,并紧扣劳动关系法定三要件,清晰区分了劳务与劳动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差异。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劳动者与企业在受伤当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据此判决推进后续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索赔流程。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企业试图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来否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用工事实,但司法裁判的审查依据是实际用工状态,而不是合同名称。相蓓婷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这一核心,完成了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系统梳理,推动了这一认定结果的最终成立。劳动者在长达多年的用工关系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最终构成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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