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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劳务合同》,不能否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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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14 · 10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相蓓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99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2201711011943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861500153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公检法经历,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相蓓婷,现任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有过硬的法学功底和专业素养。她思维敏捷,条理清晰,心思缜密。擅长劳动法、合同法、婚姻法等各专业领域,对工伤保险、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较为精通。同时,她还非常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并得到一致好评。执业宗旨是,在最大限度内向当事人提供最及时、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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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讲述了相蓓婷律师的多起典型案件。在劳动工伤纠纷中,成功帮助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婚姻家事、合同及交通事故等案件里,也凭借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她拥有深厚实务积淀,办案经验丰富,形成了成熟的维权解决方案。

劳动纠纷中,企业规避用工责任的方式往往不是“直接不承认”,而是用一份名为“劳务”的合同,试图切断已经形成的用工事实。

劳动者入职机电企业后长期固定打卡,接受公司统一考勤和工作安排,企业按月发放标注“工资”的报酬,并以单位名义代扣个税。双方签署了一份《劳务合同》。劳动者工作期间受伤,申请仲裁确认受伤当日存在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其诉求。企业不服,提起一审败诉后又上诉至苏州中院,坚称劳务合同有效,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相蓓婷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委托后,确立了一个核心辩护方向:法律上认定劳动关系,应当依据实际管理、报酬支付、业务从属三大实质要件,不能仅凭合同定性。

证据层面,她归集了全套实质用工证据:固定打卡记录、每周固定上下班作息安排等考勤管理材料,银行转账流水、税务系统个税代扣记录,以及企业工作微信群沟通记录。这些证据指向一个结论:双方之间已构成事实用工,企业按月发放报酬并代扣个税,劳动者接受统一管理并从事有业务关联的工作。

针对企业关于“劳务合同真实有效、应按合同认定关系”以及“劳动者主张工伤属于违约”等上诉理由,她逐项驳斥,并紧扣劳动关系法定三要件,清晰区分了劳务与劳动两种法律关系的本质差异。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劳动者与企业在受伤当日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可据此判决推进后续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索赔流程。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企业试图以“劳务合同”的形式来否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的用工事实,但司法裁判的审查依据是实际用工状态,而不是合同名称。相蓓婷律师在二审阶段围绕这一核心,完成了对证据、法律和事实的系统梳理,推动了这一认定结果的最终成立。劳动者在长达多年的用工关系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最终构成了确认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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