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砝码都关乎着公平与正义。今天要讲述的这起案件,就像一场激烈的法律博弈,充满了复杂性与挑战性。
被告人A,原是国家电网某电力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2025年,他因涉嫌受贿罪被留置,随后被刑事拘留、逮捕。公诉机关指控,在2002年至2021年期间,A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4.45945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相关规定,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在这起案件中,A的受贿金额远超标准,形势对他极为不利。而且,此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诸多难点。比如,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的犯罪事实,在何种情况下能认定为自首或坦白?主动交代的罪行与已掌握罪行属同种罪行时,又该如何量刑?这些问题都考验着法律的精准适用。同时,被告人面临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一旦罪名成立,将面临极其严厉的刑罚。
当案件陷入严峻危机之时,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的杨威律师介入了此案。杨威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法学功底扎实、法理素养深厚,这为他处理复杂的刑事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杨威律师接手案件后,多次会见当事人、详细阅卷及分析证据。他敏锐地发现,A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2259万余元),远超已掌握的605万余元。凭借多年年均承办数百起诉讼案件积累的丰富经验,杨威律师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坦白的规定,提出“虽不构成特别自首,但应认定坦白并从轻处罚”的核心辩护观点。这一精准的判断,为案件从轻处理奠定了基础。
在与办案机关沟通的过程中,杨威律师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沟通技巧。他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强调A“全额退赃”对降低社会危害的意义。要知道,杨威律师持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演出经纪人资格,具备复合型专业资质,这种跨领域的知识储备让他在分析案件和与不同背景的人沟通时更加游刃有余。他协助当事人完成退赃流程,确保法院对该情节的认可。
在庭审中,杨威律师围绕“量刑情节”展开精细化辩护。他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棋手,每一步都经过深思熟虑。他深入分析A的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全额退赃等情况,据理力争。作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客座教授,杨威律师深厚的法理功底在此时得到了淋漓尽致的展现。他的专业辩护让法官对案件有了更全面、更深入的认识。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A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部分意见。虽未认定特别自首,但认定A具有坦白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A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中,杨威律师凭借专业、诚信、卓越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较轻的判决,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在法律的道路上,他用专业和担当书写着公平正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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