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光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6年经验,毕业于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北京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法律职业资格B证。她深耕于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领域,已承办众多案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在一起虚假诉讼罪案中,公诉机关指控两名当事人伙同他人,以捏造的借款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嫌虚假诉讼罪。唐晓光律师接受其中一名当事人委托后,面临着证据梳理的难题。言词证据存在矛盾,当事人对借款具体情况说法不一。唐晓光律师通过全面阅卷,发现案涉借贷关系真实存在,借款、结算、重新出具借据均由当事人父亲生前完成,两名当事人未参与前期借贷,对具体金额、利息计算不知情。她紧扣虚假诉讼罪构成要件,指出本案仅对本息计算存在争议,不属于“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明知借据存在虚增、倒签日期等情形,不具备虚假诉讼的主观故意。并且案件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被批捕,后续补充侦查未完善证据,指控证据未达确实、充分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当事人无罪。
另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参与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涉案金额高达260余万元。然而,证据存在诸多瑕疵,公诉机关仅以银行流水、快递单认定犯罪数额,未扣除刷单、试抽、退单、日常收支及借贷款项,且无涉案卷烟实物、鉴定意见、完整交易凭证支撑。唐晓光律师细致审查全案证据,在庭审中重点提出:全案未查获卷烟实物,无法确认伪劣卷烟品类与数量;收款流水混同日常收支、网贷、借款,不能直接等同于售烟款;快递单无实名对应,无法确认为本案当事人发出。她还厘清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主张其系受雇从事打包、发货、收款辅助工作,应认定为从犯。结合当事人无前科、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唐晓光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将指控的260余万元犯罪数额依法核减至25万元,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实现大幅从轻辩护效果。
唐晓光律师在这两个案件中,通过对“边缘证据”的细致梳理和分析,成功构建或瓦解核心事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她的专业能力和对证据审查的独特方法,为解决复杂法律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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