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因中标青海省某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在融资时遭遇资金难题。为促成贷款审批,法定代表人许X先后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请托并给予好处。2015年,许X请托时任某银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王X帮忙,公司获得15亿元贷款,后续通过关联公司向王X实际支付1600万元。同年下半年,许X又请托时任某金融监管机构法规部副主任张X为贷款事宜提供帮助,公司向张X提供的账户转款30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及许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1900万元,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胡雨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现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刑事和刑民交叉领域经验丰富。在这个案件中,她作为被告单位的辩护人,展现了出色的辩护能力。
在办案过程中,胡雨薇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辩护策略。她积极推动认罪认罚程序,协助被告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许X全面配合调查,主动承认指控事实,并在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许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已掌握的向王X行贿1600万元的事实,还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向张X行贿300万元的事实,被认定为坦白。被告单位及许X在判决前主动预缴全部罚金,体现了悔罪态度。
胡雨薇律师还提出了从轻辩护意见。她指出,被告单位行贿是因项目融资困难所迫,主观恶性不大;项目已顺利完工,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公司曾参与多个大型项目建设,在纳税、就业等方面有积极贡献,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许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辩护人请求对许X适用缓刑,但法院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意见,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许X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许X具有坦白情节,被告单位及许X自愿认罪认罚、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从宽处理。2025年,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已缴纳);被告人许X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缴纳)。
从这个案子可以看出,在单位行贿这类经济犯罪案件中,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争取坦白情节、预缴罚金体现悔罪态度以及提出合理的从轻辩护意见等辩护思路,是有可能被法院接受的。对于企业来说,在面临法律风险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罚,是一种明智的选择。同时,这也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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