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各类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错综复杂。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深入剖析。
恋爱同居期间民间借贷纠纷
争议点:委托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与对方当事人原系恋爱同居关系,交往期间委托人多次向对方大额转账,扣除已还款项后,对方尚欠170000元。委托人主张该款项为借款,对方以双方系恋爱同居、存在共同生活与经营为由,否认借贷关系。一审法院以委托人未举证证明借贷合意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研判:袁燕律师(执业证号:13413201511625514)接收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企业登记信息等全部证据,明确案涉转账金额、时间线,剥离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经济往来与大额借款的界限,论证案涉款项远超同居日常支出,并非共同生活、经营所用。针对一审以“无借贷合意”驳回诉请的核心观点,律师重点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固定对方未否认借款事实的关键内容,结合对方二审自认“用钱时跟委托人说,委托人就转账”的表述,论证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依据:严格依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时,对方否认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对方未举证证明款项用于共同生活、经营,应承担不利后果。
结论:二审法院采纳袁燕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对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委托人借款本金170000元,案件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委托人核心诉讼请求得以实现。
劳务合同欠款纠纷
争议点:委托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对方当事人提供窗户加工安装劳务,劳务完工后,经核算对方尚欠劳务报酬XX元。委托人多次将对账单发送给对方及指定对账人,对方以未对账为由长期拖欠。一审法院以对账单无对方签字、工程量核算不详细为由,驳回委托人诉讼请求。
研判:袁燕律师接收委托后,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记账单等证据,证明对方系案涉劳务雇主,诉讼主体适格,且委托人已按要求完成劳务工作。针对对方“需与指定人对账后付款”的抗辩,律师举证证明对方指定对账人拒不配合核算,导致无法对账的责任在于对方及指定对账人,而非委托人。整理委托人多年催款记录、对方多次承诺付款的语音及微信内容,证明对方认可欠付劳务款,仅以未对账拖延支付。
依据:通过聊天记录、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务关系及欠款事实。明确因对方原因导致无法对账的法律后果。
结论:二审法院采纳袁燕律师的代理意见,撤销一审判决,酌情判令对方当事人支付委托人劳务报酬17000元,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委托人成功追回大部分劳务欠款。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争议点:被告人因在自家院内种植罂粟6XX棵被查获,公诉机关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起公诉。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希望争取更轻缓的处理结果。
研判:袁燕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案卷材料,重点核实被告人种植目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发现被告人种植罂粟仅为观赏,无贩卖、牟利或制造毒品的主观目的,种植地点为封闭自家庭院,未造成任何实际社会危害;且被告人年事已高、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配合调查。律师并未直接否定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效力,而是以“认罪认罚基础上,结合全案情节可进一步从宽处理”为核心思路,既尊重被告人已签署的具结书,又重点论证本案存在超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考量的特殊从宽情节,避免被认定为反悔认罪认罚。
依据:结合《刑法》关于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围绕“犯罪情节轻微”展开多维度论证:一是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小,无任何牟利或扩散毒品的意图;二是行为社会危害性极轻,种植地点封闭、未造成危害后果;三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四是结合其高龄、文化水平低的实际情况,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更符合司法的人文关怀。
结论:人民法院采纳袁燕律师的辩护意见,未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判决被告人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无需执行拘役、缓刑,也无需缴纳罚金,彻底消除了刑事处罚对其晚年生活的影响。
袁燕律师是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自2015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刑事辩护与疑难民商事案件二审代理。她屡获殊荣,如2019年、2025年获评宿州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2022年获评宿州市埇桥区“全区十佳律师”,2026年获评“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长期专注细节研判,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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