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难题。XX公司与另一家公司存在长期电力设备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依约供应设备并开具发票,然而对方仅支付了部分货款。2021年8月5日,对方公司出具《付款计划书》,确认了欠款金额,但之后仅支付了一小部分,剩余470多万货款经XX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支付。这使得XX公司资金周转出现问题,企业运营受到严重影响。面对对方的强硬态度和拒不付款的行为,XX公司该怎么办?
在焦急万分的情况下,XX公司经朋友推荐,找到了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的翁鹏威律师。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翁律师初次接触案件后,凭借专业的判断,很快就指出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欠付货款的金额认定,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时间。他的专业分析让XX公司对案件的解决有了信心,也建立起了对翁律师的信任感。
翁鹏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投入到紧张的办案过程中。他仔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包括双方签订的多份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付款计划书》、后续付款凭证等。在案件一审阶段,被告XX公司辩称双方仅存在56份买卖合同,对应货款总计与《付款计划书》记载不符,主张欠付货款应为另一个金额。翁律师针对该抗辩意见,向法庭重点举证《付款计划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他指出该计划书由对方公司加盖公章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是双方对账后的结算结果,且对方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已认可该计划书及后续付款情况的真实性,应作为认定欠付货款金额的核心依据。同时,翁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原主张的月利率2%的利息计算标准,依法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既充分保障了委托人合法权益,又符合法律规定。
一审判决作出后,对方公司不服判决结果,以一审法院遗漏案件事实、《付款计划书》金额与事实不符为由提起上诉,诉求改判其仅支付货款另一个金额,并由XX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在这关键时刻,翁鹏威律师积极应对二审程序。立案后第7天,翁律师结合一审已查明的事实与证据,向二审法庭阐述案涉《付款计划书》是对方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定可撤销情形,其应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且对方公司未提交任何新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其抗辩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470多万及对应逾期付款利息(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5日的利息为94131.77元;2022年5月6日起,以470多万为基数按年利率5.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53613元由XX公司承担;同时,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XX公司要求对方公司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对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702元由对方公司负担。本案为终审判决,翁鹏威律师成功助力委托人XX公司胜诉,确定了对方公司的付款义务,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债权。翁鹏威律师作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还是龙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兼职仲裁员、温州理工学院法学院实践导师,他用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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