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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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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7.04 · 107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雯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671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111311113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5365128136
代表案例:54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纠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与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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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购房款支付情况、渠道方行为的法律认定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对交房责任的影响,往往是争议焦点。此类案件中,证据的收集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至关重要,稍有不慎,购房者就可能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也正因如此,选择律师不能只看名气,更要看其是否具备处理此类疑难问题的实际经验。俞雯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擅长处理房产纠纷,熟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的常见争议点和法律适用。她能够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证据,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在南京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俞雯律师成功助力客户在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的情况下最终收房。
购房款被渠道方截留147万,律师助力客户成功收房

2021年3月,张某某在案涉项目售楼处购买商铺,向XX公司支付购房款共计147万元,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然而,被告以原告未付清全款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张某某遂将被告南京XX公司、XX公司及第三人江苏XX公司诉至法院,委托俞雯律师及冒某某律师代理此案。张某某希望法院判令被告交付商铺、协助办理产权登记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其一,渠道方XX公司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性质难以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关系到原告是否已完成付款义务。其二,被告主张XX公司涉嫌犯罪,案件可能存在刑事与民事交叉的复杂情况。其三,被告以疫情影响导致延期交付不应担责进行抗辩,需要准确判断疫情是否构成法定的免责事由

俞雯律师考虑到渠道方XX公司在售楼处进行销售活动,且原告是在售楼处完成付款,收集了XX公司在售楼处的相关活动证据、原告付款凭证等,以证明XX公司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于疫情影响,俞雯律师查阅了相关政策文件和类似案例,分析疫情对施工进度的实际影响以及原告在付款过程中的责任。同时,俞雯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和南京大学,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多地工作、实习、交流经验,这为她准确适用法律条文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在售楼处以自己名义销售商铺,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XX公司具有约束力,原告已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应履行交付与协助办证义务。因疫情影响施工进度,且原告在付款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法院不支持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南京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商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购房者而言,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付款对象和方式,保留好付款凭证,避免因渠道方问题导致付款风险。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渠道方在售楼处的销售行为可能构成表见代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对于开发商,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作为延期交房的抗辩理由,但需证明其对施工进度的实际影响。同时,也提醒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要规范渠道方的行为,避免引发纠纷

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更加注重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合理信赖。对于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俞雯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过准确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其办案思路和方法对其他律师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俞雯律师作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房产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她的成功案例也体现了其在该领域的专业能力。

除了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俞雯律师还处理过其他类型的案件。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徐XX、王某某起诉被告胡XX、谭XX,俞雯律师作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原告诉请被告协助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至原告徐XX名下、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俞雯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积极与原告沟通协商,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房屋解除查封后三日内配合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于办理过户当天向被告支付增加的购房款16万元,若被告不配合过户,需支付违约金40万元,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这起案件体现了俞雯律师在处理房产纠纷时不仅擅长诉讼,还能通过调解等方式为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被告章XX委托俞雯律师及冒XX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马鞍山市XX诉称与被告石XX签订《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石XX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将石XX、章XX及担保方安徽省XX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成立口头委托代理关系,章XX代为提取租赁物的行为属代理行为,民事责任应由石XX承担,同时认定原告在履约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对租金请求予以部分支持。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其与章XX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通话记录、租赁单据内容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等证据,可以认定石XX与章XX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维持一审判决。俞雯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和法律规定的运用,为被告章XX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也体现了她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俞雯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在南京地区处理了大量的房产纠纷、公司经营、合同纠纷等案件。她凭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房产纠纷等案件的处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俞雯律师不断学习和研究,紧跟法律动态,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她的办案经验和成功案例,对于解决类似纠纷、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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