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实务里存在一些常见的争议焦点与举证难点。保险公司往往会提出诸多抗辩理由,如不认可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结论、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从证据法的角度看,受害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损失范围以及赔偿请求的合理性。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可能面临证据收集困难、对法律规定理解不足等问题,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并主张多项损失。被告L某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辽宁刘书涛律师所在的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原告WX的委托。
刘书涛律师在劳动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在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开展了一系列专业工作。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材料,整理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了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书涛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相关法律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刘书涛律师在婚姻家事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此案表明,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律师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清晰梳理、对保险公司不合理抗辩的有力反驳,能够帮助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全额合理赔偿,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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