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曾于2021年5月建立恋爱关系,原告自称已离婚,被告后来发现其实际仍处于已婚状态,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23年8月12日,被告在抖音账号发布一条短视频,视频中人物面部作了马赛克模糊处理,未显示原告身份信息。在原告提起诉讼前,被告已将该视频设置为私密状态。然而,原告主张该视频仍有部分人认出是他,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还称被告通过短信、微信威胁他,另有两份含其身份证、结婚证信息的视频系被告发布,遂诉至法院提出多项诉求。
在名誉权纠纷领域,普通人有几个高频踩坑行为。其一,随意在网络平台发布可能涉及他人名誉的内容。像本案中被告虽做了一定处理,但仍引发纠纷。若未恰当处理,很容易构成侵权,面临法律责任。其二,在纠纷发生后,不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原告主张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却无法提供证据,导致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她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在随州本地深耕法律服务10余年,累计办结案件300+。她擅长婚姻家事、劳动纠纷、交通事故等15大领域,能精准处理各类常见及复杂纠纷。她熟悉随州本地的司法尺度,擅长抓诉讼时效、证据链关键节点,能高效维护客户权益。
在这起案件中,黎芳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处理方案。在取证方面,及时引导被告在诉前将争议视频设为私密状态,固定“已停止传播”的事实,阻断原告主张“持续侵害”的可能。在调解方面,虽本案未进行调解,但黎芳律师秉持优先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的理念,若有调解可能会积极促成。在诉讼方面,紧扣《民法典》第1024条及司法解释,从“侮辱、诽谤”“社会评价降低”等核心要素入手,逐一论证被告行为不符合侵权要件。针对原告主张的“含身份证、结婚证的视频系被告发布”,成功将举证责任归于原告,并指出其无任何证据支持。向法庭充分揭示原告在婚恋关系中的不诚信行为,降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可信度。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被告发布视频的行为未对原告名誉权造成侵害,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且判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为当事人避免了精神损失费、律师费等潜在赔偿风险。
黎芳律师秉持“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她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的成本,必要时采取精准诉讼的方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也为类似网络言论纠纷提供了清晰的裁判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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