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承建的发包方住宅项目全装修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完成结算审计,然而发包方却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的280余万元工程款,还主张其中10%的款项应按合同约定以房产抵偿。这一情况在建设工程领域并非个例,工程款支付纠纷频发,背后隐藏着诸多复杂的规则问题。
程杰律师自2016年执业以来,办理过1000+案件,丰富的办案经验让他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迅速确立清晰的代理方向。他深知,要维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坚决主张工程款债权,并有效化解发包方提出的两项核心抗辩。
针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抗辩,程杰律师凭借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案涉工程早已竣工验收合格,双方也已完成工程价款的结算审定,发包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在庭审中,他强调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已就相关工艺问题向总包单位作出提示,而且发包方就其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及损失赔偿已另行提起诉讼,该质量问题是否由施工方造成、损失具体金额等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作为浙江省律师协会仲裁与调解专业委员会委员,程杰律师有着宏观的行业视野和对规则的精准把握,他成功引导法庭将本案的审理焦点集中于工程款支付义务本身,而非陷入尚在另案审理中的质量责任争议。
对于合同中“10%工抵房”的约定,程杰律师深入剖析该条款的实质。他作为浙江工业大学毕业的专业律师,有着扎实的理论基础,向法庭主张该约定应属无效。因为该条款仅模糊约定“工抵的具体物业种类、位置、价格由发包方定”,而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单价等核心要素,导致用以抵债的标的物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不符合以物抵债协议需内容明确、具备可执行性的基本要求,实质上赋予了发包方单方决定权,未能形成双方合意。所以,该约定因缺乏必要条款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发包方应按审计确定的金额以货币形式支付全部工程款。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杰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有利于施工方的判决。法院认为,工程已经验收结算,发包方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质量抗辩,法院认定发包方已另案主张权利,其在本案中以不确定的质量问题及损失主张抵销工程款,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对于“以房抵款”的约定,法院认定该约定因未明确抵债房屋的具体信息,不具备以物抵债协议的基本内容,不能视为双方达成了以房抵债的合意,该约定无效。法院判决发包方向施工方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280余万元,并支付自结算审定之日起的相应利息。
程杰律师的这次成功代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工程款支付规则方面起到了厘清与重塑的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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