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XX区的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霍新丹律师为原告李XX代理诉讼,成功让被告北京XX公司退还了服务费。这起案件看似普通,背后却有着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关键的证据链构建。
案件中,李XX与XX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合同》,支付第一期服务费后,公司未履行服务且失联。霍新丹接手案件后,首要难题是认定合同效力。要精准判断“教育机构承诺‘挂读拿证’”这类合同的效力,通常需要对国家教育管理制度和公序良俗有深入理解,以及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熟练运用。霍新丹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这为她准确认定合同效力提供了基础。她明确指出,XX公司承诺的“挂读”服务,本质是通过不正当途径规避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培养、考试流程,违背国家教育管理制度和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情形。
接下来,由于被告可能缺席审理,构建完整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成为关键。常规律师可能会在证据收集和整理上出现疏漏,而霍新丹曾有4年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经历,深度参与1000+民事案件审理,对法院的证据认定标准有着深刻且精准的把握。她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并整理《教育咨询服务合同》、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律师费合同及发票等证据。核心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电话录音,其中黄XX明确表述“挂读即不用到校上课,公司操作学分考试记录”,直接证实XX公司的服务模式存在违规性;结合《教育咨询服务合同》中“确保取得学信网可查证书”的承诺,形成“违规承诺+合同约定”的双重证据,印证合同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和教育管理规定,具备无效事由。
在庭审推进阶段,因被告缺席,霍新丹需要在庭审中重点围绕证据呈现与法律适用展开,确保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并采纳核心主张。她详细阐述了合同签订背景、公司违规承诺内容、服务费支付情况及被告违约失联的全过程,结合提交的证据逐一佐证。她援引《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明确指出国家教育考试和学历学位授予制度是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制度,XX公司承诺的“挂读拿证”服务,本质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正常招生培养流程,扰乱国家教育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案涉合同应属无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最终,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霍新丹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北京XX公司退还原告李XX服务费。虽然关于资金占用损失及律师费,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责任未予支持,但成功帮助李XX全额追回已支付的服务费,避免了“既未拿到证书,又损失钱款”的双重损失。这起案件虽然判决已出,但背后反映出的教育市场乱象值得持续关注,也提醒着消费者在选择教育服务时要更加谨慎,同时也给律师们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