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中,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公司作为担保人,代廖X、廖X某向银行偿还借款本息、费用等共计487万余元后,向廖X、廖X某、廖X某、某某兴公司追偿,主张代偿款、利息、评估费、税费等合计近500万元。一审法院在审理时,主要认定原告代偿事实存在,依据借款合同及担保关系,认为被告应承担还款责任。裁判理由是原告已履行担保责任,被告作为借款人及保证人,需按照合同约定偿还相关款项。然而,一审存在对事实认定的误判点。实际上,案涉449万元借款为借名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某某公司,但一审未深入审查借款资金的实际流向和使用情况。
四被告共同委托了广西金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庞秋萍律师进行二审辩护。庞秋萍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约6年经验,毕业于广西师范学院(现南宁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法学学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近千件,在民事及刑事领域,尤其是婚姻家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刑事案件等方面经验丰富。
在二审中,庞秋萍律师提交了新证据,包括内部承包合同及股东会决议,证明债务已转由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受;同时对借款资金流向进行详细梳理,证实案涉贷款系借名贷款,实际用于某某公司“某某新城”项目,实际用款人是某某公司。此外,庞律师还指出各保证人分别签约、无追偿约定,某某公司无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采纳了庞秋萍律师的观点,明确指出案涉贷款实际使用人并非被告,且债务已根据相关协议转移,各保证人之间无追偿约定,最终驳回了原告广西某某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837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庞秋萍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二审中成功为被告扭转了局面,实现全案完胜、零赔偿、零责任,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复杂法律纠纷中的重要价值。她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不仅关注案件的法律问题,还注重当事人的情感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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