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是北京某公司湖南分公司员工。2017年5月13日,他受公司指派与同事到新田县进行工程项目调查。5月14日工作结束后,他回酒店从8时30分加班到10时30分,之后洗漱、看手机后就寝。5月15日7时15分,同事发现他已在床上死亡,法医鉴定为突发疾病死亡。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他死亡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孙某某父亲不服,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市人社局决定,认为因工外出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延伸,无充分证据证明非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应视同工伤。市人社局不服上诉。
在此关键时刻,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陈芳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1585435)接手此案。陈芳律师仔细研究案件后指出,一审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理解有误。该规定仅要求突发疾病时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一审法院“无充分证据证明非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就应视同工伤”的观点无法律依据。而且,一审法院认定“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时,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精神相悖。孙某某加班后明确是休息时间,死亡时间在睡梦中,不符合工作岗位条件,且死因明确为突发疾病死亡。
陈芳律师梳理证据时,着重强调孙某某休息时间与工作时间的区分。她指出,虽然因工外出工作时间不固定,但仍有工作和休息之分,不能将休息时间笼统认定为工作时间延伸。在庭审中,陈芳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阐述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芙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孙某某父亲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孙某某在酒店休息时死亡,突发疾病时不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不符合“视为工伤”情形。
这起案件提醒普通人,遇到工伤认定争议,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工作时间、岗位以及突发疾病情况的证据。在因工外出时,工作和休息情况要清晰记录,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陈芳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她能精准找出案件关键问题,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读和证据的细致梳理,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结果。天地人劳动法团队成立以来,代理劳动争议及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已超过2000件,陈芳律师作为团队重要成员,在处理类似复杂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研判能力、高效的取证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思维。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