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包租公司“跑路”真相
原告唐XX与被告成都住XX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然而该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便停止支付租金及物业费等费用。不仅如此,公司还试图通过股权转让等手段逃避债务,让唐XX面临租约到期却无法收回款项的难题。
郭寿瑶律师并未局限于起诉合同相对方——这家已“空壳”化的公司。她深入调查被告公司的工商档案及股权变动情况,查明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债务产生期间,原股东黄XX将股权全部转让给了邱XX,且双方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出资时间约定为2035年。
调整策略锁定责任主体
在诉讼过程中,郭寿瑶律师敏锐地意识到仅起诉空壳公司无法执行回款。于是,她代表原告向法院申请追加黄XX、邱XX为本案共同被告,打破了包租公司通过“换壳”逃避债务的企图。
庭审中,郭律师主张被告公司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黄XX和邱XX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且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要求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郭律师还详细梳理了原告垫付的租金、物业费、垃圾清运费、水电燃气费等各项损失,并针对被告的逾期付款行为主张了逾期利息,还主动将计算标准调整得合理合规,按年利率4.16%计算,以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判决胜诉挽回损失
法院采纳了郭寿瑶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房屋出租委托管理合同》合法有效,成都住XX公司构成违约。法院认定被告公司为自然人独资,黄XX与邱XX在持股期间均未实缴出资,且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判决股东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责任,黄XX与邱XX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被告成都住XX公司需支付原告租金9500元、物业费等共计1723.17元以及逾期利息,被告黄XX、邱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专业分析
郭寿瑶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深厚的专业功底。她没有被表面的合同关系所局限,而是深入调查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出资情况。这得益于她在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方面丰富的实践经验,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承办了大量此类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600件,其中应收账款及执行案件占比约50%。正是这种丰富的经验,让她能够敏锐地发现案件的关键线索,为客户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
普通人应对建议
对于普通人遇到类似的法律问题,当发现合作方有逃避债务的迹象时,不要局限于表面的合同关系,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郭寿瑶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业务领域的长期观察和实践,能够帮助当事人深入调查对方公司的股权结构、出资情况等,找出潜在的责任主体。同时,在计算损失和主张赔偿时,律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赔偿标准,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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