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原告在工程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另行找人完工并实际入住使用房屋,视为其认可现有工程状态。原告再以施工与图纸不符、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不具备有效证明力,各项损失主张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A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张景文律师的不懈努力。张景文律师自2018年执业起至今已有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各类诉讼案件超500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千万元。
接案后,张景文律师初步判断此案关键在于施工变更的责任认定以及原告擅自使用未验收房屋的法律后果。为了理清案件脉络,他全面调取关联案件裁判文书、合同、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难点在于要从大量的文件和沟通记录中找出能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证据。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违规施工、原告是否丧失质量抗辩权以及原告诉求的各项损失是否合理。张景文律师紧扣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展开抗辩。首先,他举证证明施工变更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致,并非被告单方违规,从根源上否定了原告“违规施工”的说法。其次,援引建设工程相关司法解释,指出原告未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房屋,依法丧失针对非地基、非主体结构的质量抗辩权。最后,论证原告诉求的修复费、租金损失无有效证据支撑,单方鉴定报告亦不具备合法效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在这个案件中,张景文律师在庭审环节成功扭转局面。依据建设工程领域专项法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验收工程,不得再就非主体、非地基部分主张质量异议”这一核心规则,构建起完整、严密的抗辩逻辑。最终,法院采纳了张景文律师的辩护意见,全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帮助被告彻底免除二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规避了重大经济损失,也厘清了双方多年的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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