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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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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9 · 24331人看过
导读: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的相关规定是民事调解书根本就不需要开具生效证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之后,从双方签字或者按手印之日起就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有民事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在调解书的尾部假如没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盖章,肯定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在进行解决民事纠纷的时候,是有很多方式的,如果采取调解的方式,双方调解成功之后需要签订调解书。以下是律图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民事调解书的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到您。

一、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调解书不需要开具生效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院民事诉讼调解的理解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与执行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

(2)争议案件分为财产案件与身份案件。财产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而身份案件中,有关身份关系的确认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但身份关系的解除案件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2、民事诉讼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民事诉讼调解的本质是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争议案件的审判行为,而诉讼和解的本质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诉讼行为。

三、调解程序的问题所在

1、偏离法院的职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审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不是调解部门,不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进行。群众发生纠纷,能事先调解的,都不会选择到法院处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审理,以此解决纷争,而不是不立案就调解。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判决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只要当事人自愿,均可以进行调解,没有必要在立案前设立调解程序。这明显违背国家设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离了法院的职能。立案前的调解应当交给群众自己进行,或其他调解机构处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费纳税人的钱。

1)增加人员成本。近年来,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系统本来人手不够,审判人员既要开庭又要调查取证、写法律文书,加班加点,辛苦劳累,法院应当增加专业的法官审理案件,以保证判案的质量。但眼见一些审判人员被调到法院的庭前调解部门,专门负责立案前的调解,担当起调解员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审判人员以补上审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费审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负担。

2)增加硬件成本。调解不是说说就算,总有个地方让双方坐下来谈,总要准备一台电脑、打印设备、纸张,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间作为调解室,这又增加了支出,最终还是要纳税人埋单。

所以,也能说民事调解书的生效证明就是尾部当事人的签字,在签字之后,相关人员就应该按照民事调解书当中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民事调解书因为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接受法庭的调解之后如果又反悔的话,其中一方可以凭借民事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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