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约17年的丰富经验,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尤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能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
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工地需要为由租赁脚手架设备,却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该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鉴春律师介入此案。他深知这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较大争议,尤其是对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了更有力地为张某辩护,李鉴春律师进行了深入的类案检索。他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省高院参考性案例,精心制作了类案检索报告,并将其附在代理词后。
在类案检索报告中,李鉴春律师通过对比类似案例,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他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未清点告知的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他系统论证了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
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引用了类案检索报告中的裁判要旨。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对类案检索报告的有效运用,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公正的结果,也再次证明了类案检索报告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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