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先生在重庆经营着一家建材经营部。2018年,他的经营部与重庆XX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为该公司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在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龙先生累计供货价值达424,260元。合作前期一切正常,重庆XX公司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双方合作还算顺利。龙先生一直觉得,按照这样的交易模式,后续的货款收回应该不成问题。
但到了结算阶段,问题出现了。重庆XX公司仅支付了305,272元,尚欠118,988元未付。龙先生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却始终没有结果。无奈之下,龙先生将重庆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然而,一审法院以龙先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为由,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让龙先生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他不明白自己多年来的催收为何就不被认可。
在朋友的推荐下,龙先生了解到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执业年限虽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民商事领域的案件。肖康律师还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这足以体现他在律所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龙先生了解到肖律师的这些信息后,看到了一丝希望,决定委托肖律师代理上诉。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一审法院认为龙先生多年来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的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因为该二人系案外人张XX聘用人员。作为专业的民商事律师,肖律师准确把握到本案的突破口——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
肖律师围绕核心观点构建上诉理由。一方面,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足以证明龙先生有正当理由相信该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另一方面,2021年、2022年龙先生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均告知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肖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知识,深知这些证据对于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重要性。
二审庭审中,肖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并提交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龙先生在20XX年X月XX日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肖律师曾获得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奖项,他的专业能力和严谨态度在此次庭审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先生有理由相信该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先生催收后其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龙先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终审判决重庆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龙先生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以118,9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龙先生悬着的心终于落了地,对肖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赞不绝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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