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X与陶X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陶X在未取得汪X授权、未告知汪X的情况下,伪造汪X签名,将其登记为云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0%的股东。2016年两人离婚时,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汪X将该公司30%股权转让给陶X,转让完成后相关权利义务与汪X无关,但陶X长期拖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来该公司拖欠案外人货款未履行,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加汪X为被执行人。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汪X作为工商登记公司的股东,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汪X名下账户被法院强制扣划款项共计241,317.55元(扣除法院发放的基本生活费6000元,实际损失235,317.55元)。为维护自身权益,汪X自行提起笔迹鉴定,两次鉴定均确认公司设立登记资料中“汪X”签名非本人所签,汪X为此支付鉴定费、诉讼费等多项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登记股东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内的追偿权如何确定。汪X自行提起追偿权诉讼时,面临诸多难题。之后,汪X委托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周科兵律师。周科兵律师本科毕业于法学专业,兼具项目管理技术与专业法律素养,深耕法律实务多年。他接手此案后,摒弃了单“冒名侵权”主张,结合离婚协议、股权内部约定与执行追偿法律关系,确定了核心诉讼策略。同时,他全面整合鉴定意见、离婚协议、执行扣划凭证等关键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内部关于股权和出资义务的约定,虽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但可在股东之间产生追偿效力。在本案中,汪X与陶X的离婚协议明确了股权及对应出资义务的转移,这为汪X的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汪X虽因工商登记效力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责任,但双方离婚协议已明确股权对应出资义务转移给陶X,汪X实际承担债务后,有权向陶X追偿。法院判决陶X向汪X支付其被执行承担的责任款项235,317.55元,案件受理费由陶X承担绝大部分。
周科兵律师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同样注重证据的完整性和诉讼策略的精准性。对于类似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情况,建议大家在发现问题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如签名鉴定、协议约定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在涉及股权等重要事项时,要确保相关协议的明确性和合法性,避免后续纠纷。总之,股东内部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被冒名者的追偿权利,遇到问题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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