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销活动屡禁不止,不少人因一时不慎陷入其中。曾某就是这样一个例子。2014年9月以来,曾某在他人介绍下,以购买网络黄金的方式加入网络黄金推广系统,后组织参加者以购买网络黄金获得会员资格,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或返利,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2015年11月,网络黄金平台平移为网络小黄金平台,曾某成为会员后,继续以“免费消费”为诱饵发展会员,前后累计发展会员30人以上且层级达3级以上,经司法会计鉴定,其直接或间接吸收传销资金266万元,提现163万余元。这类传销案件,刘月刚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处理过不少。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曾某作为传销平台的参与者,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及在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能否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月刚律师所在的山东载熙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他凭借烟台大学法学专业的教育背景,对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他深入分析了曾某在传销活动中的角色和作用,发现曾某虽参与其中,但属从犯。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而曾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不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曾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鉴于其属从犯,无犯罪前科、构成自首、能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退缴的7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刘月刚律师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同样注重对当事人从轻、减轻情节的挖掘。
对于类似处境的人来说,如果不慎卷入传销活动,应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轻处罚。在法律面前,即使涉嫌犯罪,也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等因素,会对最终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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