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是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7年5月13日,他受公司指派,和同事前往某地对工程项目进行调查。5月14日,结束工作吃完晚饭后,孙某某回到酒店。从8时30分许到10时30分许,他在房间内加班工作,完成后,11时30分许躺在床上休息。然而,第二天7时15分许,同事发现孙某某已在床上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突发疾病死亡。
7月10日,公司就孙某某的死亡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8月18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孙某某在酒店休息时突发疾病猝死,死亡时未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孙某某的父亲对此决定不服,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政府维持了人社局的行政决定。随后,孙父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具有特殊性,工作时间和岗位不固定,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的准备时间,是工作岗位和时间的延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职工非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情况下,原则上应依据相关规定认定视同工伤,所以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这时,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陈芳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1411585435)接手了此案。陈芳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对《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理解有误,该规定只要求突发疾病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不考虑疾病种类和原因。而且,孙某某加班后洗漱、看手机后就寝,死亡时间是在睡梦中,明显不是工作岗位。此外,法医已鉴定其为突发疾病死亡,死因明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中死因不明的情况。同时,视同工伤的规定已经是对劳动者的扩大保护,不应再进一步扩大理解。
最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父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虽工作时间不固定,但仍有工作和休息时间之分,将休息时间笼统认定为工作时间延伸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孙某某在酒店休息时死亡,突发疾病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岗位,不符合“视为工伤”的情形。
这件事给大家提了醒,在工伤认定案件中,工作时间和岗位的认定很关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芳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所在的天地人劳动法团队成立以来代理劳动争议及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已超过2000件。在这起复杂的工伤认定案件中,陈芳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精准把握法律条文,抓住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在劳动纠纷领域,遇到类似问题,有这样专业的律师为你保驾护航,能让你更有底气面对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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