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168件PS板材颗粒交由慈溪XX公司运输,货物价值57120元。货物装车后,慈溪XX公司工作人员签了字,我们也支付了运输费。然而,之后我们得知货物并未送达收货人。我们多次与慈溪XX公司沟通,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还坚称货物已送达。我们手上的证据只有送货单,而送货单只能证明货物交给了他们运输,无法证明货物是否送达。
一个偶然的机会,我听说了浙江浙杭(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佳嫣律师。朱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2202311719742,虽然执业时间不算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擅长处理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在劳动仲裁、离婚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也有丰富经验。她还是宁波金石榴女律师维权服务站成员、镇海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等,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这些信息让我眼前一亮,决定委托她来处理这个案子。
委托朱佳嫣律师后,她立刻展开了行动。在接受委托后的第二天,她就去一审法院查阅相关材料,仔细研究每一个细节。在研究送货单时,她发现虽然有“王X”的签名,但这只能证明货物交付运输,不能证明货物已送达收货人。这个发现为我们的案件找到了关键突破口。之后,朱律师又前往收货人河南XX公司调查,当场查阅了该公司20XX年X月至X月的入库单、电脑入库信息等,均未查到该案所涉货物的入库信息。这一调查结果有力地证明了货物并未送达。
在庭审过程中,朱律师据理力争。对方以我们支付了运输费为由,认为他们已经完成运输义务。朱律师指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不能证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也无法证明货交收货人。她的观点清晰、逻辑严密,让对方无言以对。
最终,法院判决慈溪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我们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这个结果对我们公司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感谢朱佳嫣律师的专业和努力,让我们在困境中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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