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郭XX因某文化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委托张志来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郭XX入职该文化公司任采购管理职位,2024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书》,明确公司欠付工资、奖金等报酬及分期支付方式。但协议签订后,公司仅支付部分报酬,剩余款项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郭XX委托时,面临公司违约却无明确应对措施的困境,公司证据是已支付部分报酬的记录,己方则需证明剩余报酬未支付。
张志来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几百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上百件,此次接手该劳动争议案件。他首先仔细审查劳动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和支付方式,这为后续计算拖欠报酬提供了准确依据。接着,逐页比对《协议书》和银行转账记录,发现转账金额与协议约定的分期支付金额不匹配,存在明显差额,通过与银行核实转账信息进行验证,这一发现让律师明确了公司违约的具体金额,确定了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的剩余报酬数额。之后,对《离职证明》进行严格审查,确认离职时间与协议签订时间一致,进一步验证了劳动关系解除及报酬结算的时间节点,为案件的时间线提供了有力支撑。
张志来律师,在审查证据方面经验丰富,曾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在庭审中,某文化公司经传唤未到庭,张志来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当庭充分举证,清晰陈述案件事实。他担任石家庄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委员,熟悉各类劳动纠纷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规则。最终,法院完全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某文化公司支付郭XX拖欠的剩余劳动报酬,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且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全额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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