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发现三被告实施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双方被告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如何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方面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而原告则面临着固定侵权证据、明确损失依据等困境。
田小馨律师于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8%。她接手此案后,首先进行了细致的证据审查。她逐页比对商标注册证书与市场上侵权产品的标识,发现侵权产品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核心图案、颜色搭配上高度相似。为验证这一异常,她咨询了专业的商标鉴定机构,确认了侵权事实。这一发现让田小馨律师坚定了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策略。
接着,田小馨律师锁定侵权行为发生的日期。她调取被告的销售记录,与原告发现侵权的时间进行交叉核对,发现被告在原告商标注册后的一段时间内持续销售侵权产品。她通过查询物流信息、销售发票等进一步验证,明确了侵权时间跨度,为确定赔偿金额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调查过程中,田小馨律师还调取了被告的微信记录,发现其中有关于侵权产品生产、销售的沟通内容。她将这些记录进行公证,作为有力证据。此外,她申请气象数据,证明侵权产品在销售期间的市场环境,以说明侵权行为对原告市场份额的影响。同时,她凭借担任温州市鹿城区第一届调解协会成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被告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被告大量采购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原材料。最后,她还调查被告员工的考勤记录,并对侵权产品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进一步完善了证据链。
最终,在庭审中,田小馨律师积极主导调解进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被告公司当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纠纷一次性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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