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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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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8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戴丽萍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10201911101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3136461953
代表案例: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戴丽萍,浙江孚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入所执业以来,长期担任多家大中型企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劳动工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帮助当事人妥善处理各类纠纷,致力于做一名有信仰、有情怀、有担当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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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戴丽萍律师逐页查阅保险合同,发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作明确提示。最终二审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担责。
私家车营运事故,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能否成立?

20XX年XX月,杨X驾驶名下新能源汽车与毛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毛X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杨X车辆在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毛X家属起诉要求杨X和人保公司赔偿约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36万余元,杨X已支付的5.28万元补偿款不抵扣。人保公司不服上诉,称杨X车辆投保时为“非营运货车”,实际用于“XXX”营运,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且未通知保险公司,商业险应免赔。

戴丽萍律师接手本案后,对人保公司的主张产生怀疑。她逐页翻阅保险合同,仔细查看投保单上的电子签名和相关条款。同时,她还致电杨X,详细询问在线投保的具体过程。经核实,发现虽然杨X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但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改变使用性质免责”条款作出明确说明或提示,尤其是在线投保过程中未引导投保人阅读相关条款。

戴丽萍自2018年开始执业。该律师指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仍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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