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常先生,居住在江苏省南京市;被告是海阳某置业公司。争议焦点在于,常先生是否可以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订购协议》,并让公司返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常先生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陈X开具的5张购房款收据,能证明自己向被告交付了款项。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无法直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以及协议签订过程存在重大误解。
赵一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仔细梳理常先生与陈X及被告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固定了陈X承诺以公司名义办理贷款、用租金偿还月供等关键信息,这些记录能反映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的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其次,赵一律师收集了常先生与被告沟通退款事宜的通话录音,进一步证实常先生是在意识到受骗后才要求退款的。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质证称,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常先生应遵守协议约定,已缴纳款项作为定金不应退还。赵一律师回应,从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可以看出,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承诺,导致常先生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协议内容字迹模糊,常先生因年纪大眼花未能看清,该协议不应对常先生产生约束力。
最终,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原告常先生与被告海阳某置业公司自愿解除《幸福海岸项目订购协议书》,被告在扣除一定违约金后,于指定日期前向常先生返还剩余已付款项,常先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涉案纠纷一次性了结。
赵一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与对方的沟通记录,从中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信息;其次,注重收集能证明当事人主张的关键证据,如本案中的通话录音;最后,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补充能辅助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如本案中常先生的年龄和视力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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