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8月3日,浙江甲X公司与盐城XX公司签订《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浙江甲X公司于8月5日进场施工,9月1日因工程前期手续问题暂停施工,9月22日复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达成《会议纪要》。复工后施工至12月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款结算,但盐城XX公司仅支付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XX年1月又因资金困难要求停工。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寄送《催款函》无果,遂诉至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
20XX年,拥有20年法律服务经验、自2006年起累计承办非诉与诉讼案件已逾810件的汪家道律师介入此案。他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还具备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接手案件后第一件事是审查双方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凭证,以此来确定盐城XX公司的付款情况和违约事实。
作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四级律师、高级经济师,汪家道律师专精于建筑工程案件。针对本案争议焦点,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四条、第八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盐城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塔吊费用及可得利益损失,并确认浙江甲X公司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盐城XX公司支付浙江甲X公司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浙江甲X公司在相应款项范围内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汪家道律师处理此类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从审查付款凭证、工程联系函等基础资料入手,固定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再结合具体案件情况,精准适用法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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