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股权代持关系,要求确认被告名下目标公司30%股权归其所有并办理变更登记。然而,原告仅为口头约定,无书面协议,且法院经审理发现工商登记、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清晰记载股权转让过程,原告与被告并不熟悉,代持主张缺乏合理性。
2020年开始执业的赵月亮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扎根江苏宿迁沭阳6年,经办案例百余起,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公司经营等多个领域,秉持“专注,专业,高效,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执业理念,同时担任江苏允文律师事务所主任、宿迁市律师协会会员等职务。面对这起复杂的股权代持纠纷,赵月亮律师介入此案。
赵月亮律师深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股权代持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明确的代持合意。他没有被原告的主张所迷惑,而是冷静地对案件进行逻辑梳理。他仔细研究工商登记资料、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发现原告未能提供书面协议、沟通记录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就代持达成一致,仅凭股权转让未实际支付价款等间接情节,根本不足以推定代持关系存在。
在庭审中,赵月亮律师紧扣“代持合意”这一核心举证规则,向法院清晰地揭示了原告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最终,法院采纳了赵月亮律师的观点,认定原告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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