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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证据攻防:商标与专利侵权案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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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23 · 16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962930067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本所实行团队负责制,在团队负责人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根据业务的特点和需要,能迅速地组成一个强劲的律师团,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向客户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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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通某开发商被诉商标侵权面临24万元赔偿及拆除产品要求,海门某纺织品厂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被索赔82万元,两场看似不利的官司,却在王丹律师的代理下峰回路转。
精准证据攻防:商标与专利侵权案的胜诉之道

王丹律师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自2021年起执业,擅长知识产权民商事领域案件。她拥有理工科研究生背景,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能将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完美结合。执业以来,她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办理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

商标权纠纷案中,原告百公司是“松”“松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起诉南通某电器公司、经营部及开发商XX公司商标侵权,要求XX公司拆除侵权产品并赔偿24万元。一审XX公司被认定不侵权,百公司不服上诉。XX公司最初掌握的证据有限,仅知道采用“包工包料”发包工程,招标文件未唯一指定被诉侵权产品,但缺乏证明自身无过错及产品合法来源的关键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进行了多方面的证据补强。她收集整理了招标文件、材料品牌调整通知等文件,证明XX公司未唯一指定“南通松”产品;调查了工程承包合同,证实XX公司与南通松公司无直接买卖关系;还收集了行业标准和市场情况等证据,证明XX公司已尽到合理审查注意义务。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百公司质证称XX公司作为开发商应承担更高审查义务,王丹律师回应,XX公司已按行业惯例进行审查,且无法预见“南通松”产品侵权,符合合法来源抗辩条件。最终,二审法院虽认定XX公司构成“销售”侵权行为,但因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免除其赔偿责任及已交付产品的拆除义务。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原告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起诉海门XX厂、南电商公司及电商平台侵权,索赔82万元。XX厂最初仅知道产品与涉案专利有区别,但缺乏专业的比对分析证据。

王丹律师介入后,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进行详细比对,制作了专业的比对报告,强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坐垫前端中部设计上的显著差异。庭审中,睿公司认为产品整体轮廓相似应认定侵权,王丹律师则依据专业报告,阐述该关键部位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的显著影响,主张不构成侵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采纳了王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睿公司的诉讼请求

王丹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深入挖掘案件细节,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二是借助专业力量,如技术人员的分析,对证据进行专业解读和比对;三是根据证据制定多维度的抗辩策略,构建严密的防御体系,以应对不同的质证和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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