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等4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租本人银行卡用于资金转移,卡内走账470万余元,其中含35名被害人的诈骗资金151万余元,同时联络他人提供银行卡赚取差价,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获利2万余元,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郑晓龙。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为了核实情况,郑晓龙律师逐页翻看银行资金流水,将每一笔款项的来源和用途详细记录下来;同时,他致电被告人A及其上家,核实资金往来的具体情况;此外,还制作了《资金往来对比表》,清晰呈现开卡费等费用的支出情况。
经过查证,郑晓龙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中包含上家支付的开卡费,这部分属于犯罪成本,不应计入非法获利,实际获利金额仅5500元。同时,律师还强调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明确悔罪表现,家庭存在特殊情况。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郑律师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核心辩护意见,对获利金额认定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考量,最终对被告人A从轻判处。郑晓龙律师在长期的刑事辩护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证据审查经验。他认为,在帮信罪等案件中,精准审查证据、厘清关键事实,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他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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