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X是个个人投资者。被告一是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被告二是技术公司,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被告三是某证券公司,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被告四是某会计师事务所,是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2014年6月,科技公司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文件,虚增了置入资产评估值及2013年度营业收入。单X基于对这些信息的信任,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了科技公司股票。后来虚假陈述被揭露,单X遭受了投资损失。这可把单X愁坏了,自己辛苦的投资就这么打了水漂,眼看着钱没了,却不知道该咋办。
单X委托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共计9,015.26元。
徐晓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系列工作。他全面梳理原告交易记录,还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完整流水,确定了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净买入情况。面对被告提出的“交易无因果关系”“损失由系统风险导致”等抗辩,徐晓律师组织证据,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损失核定。他还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判例,主张中介机构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庭审中,徐晓律师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的认定,以及系统风险等因素的扣除方法发表了专业意见。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采纳第三方损失核定意见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4年x月xx日,揭露日为2016年xx月xx日,基准日为2017年xx月x日,基准价8.84元。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持有股票,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不过,原告损失部分受系统风险、个股利空等因素影响,应予以扣除。经专业机构核定,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为9,003.56元。
最终判决结果是,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单X投资差额损失9,003.56元及佣金、印花税损失11.7元;被告技术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证券公司在2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会计师事务所在15%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单X一开始面对损失,完全不知道怎么挽回,只能干着急。但在徐晓律师的努力下,成功获赔,让损失得到了弥补。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全面梳理交易记录、组织证据,以及在庭审中发表的专业意见,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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