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的一个繁忙工地,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正常作业时,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狠狠碰撞,挖机严重受损。这起事故不仅让挖机需要维修,还导致工程建设公司的项目进度受阻,面临着不小的经济损失,初步估算包括维修费、停运损失、运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面对如此困境,工程建设公司心急如焚。他们四处打听,终于找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服务地区主要是江苏扬州。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企业法律顾问、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等领域。过去,她处理过众多类似的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索赔案件,为不少企业成功争取到了合理赔偿。
黄蓉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刻展开了一系列专业的工作。首先,她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主张维修费、停运损失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然而,被告C保险公司却辩称原告单方维修无评估依据,驾驶室更换非必要,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且部分费用与事故无关。
面对保险公司的强硬抗辩,黄蓉律师没有退缩。她作为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资源优势。她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举证证明更换驾驶室系基于挖机特殊工作环境的安全必要,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
在主张停运损失方面,黄蓉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黄蓉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说服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事故责任认定清晰,车辆投保情况属实。法院认定挖机工作环境特殊,更换驾驶室系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对保险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采纳;结合市场行情及挖机实际工作情况,酌定了合理的维修费、运费及停运损失,认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应由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工程建设公司来说意义重大。这笔赔偿款解决了公司后续的维修费用和部分停运损失,让公司能够尽快恢复正常运营。黄蓉律师的专业能力也得到了当事人和同行的高度认可。主审法官在判后交流时说:“黄律师这个案子办得漂亮,不愧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
工程建设公司能拿到近6万赔偿,关键在于黄蓉律师的专业操作和不懈努力。如果你遇到类似的经营性车辆交通事故索赔情况,可以这样做:
1.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发票等相关证据;
2.不要轻易接受保险公司的不合理拒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3.配合律师进行调查取证,如实地查勘、申请专业人员出具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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