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原告A找到四川杨杭川律师时,一脸焦急。原来,A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专人负责水泥采购、对账及结算事宜。A依约足额供应水泥并开具发票,可被告仅支付少量货款后,就拖欠百余万元尾款拒不支付。经被告指定人员签字对账确认欠款金额,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付。四川杨杭川律师2017年开始执业,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领域案件,在业内有一定的口碑,A希望他能帮自己追回这笔货款。
接手案件后,四川杨杭川律师习惯先把所有证据和时间线梳理一遍。他发现,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被告以人员离职等理由拒付货款看似有一定道理,常规思路是去证明对账人在职时对账的有效性,但这在本案中很难操作,因为被告咬定人员离职就无权对账。而本案的特殊障碍在于,被告指定结算人离职后,很难直接证明其对账行为依然有效,这使得案件变得复杂起来。
四川杨杭川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专业能力过硬。他第一步精准锁定争议焦点,第一时间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突破口,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第二步,系统整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在合同约定违约金偏高的情况下,他通过法理与情理结合的专业说理,既确保委托人本金100%支持,又争取到法院认可的合理违约金。
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对账人员系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全部抗辩均无事实与证据支撑;原告已完整履行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法院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后,当事人对四川杨杭川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称赞他帮自己挽回了巨大损失。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两条可迁移的判断方法:一是遇到类似合同纠纷,要精准抓住关键证据和争议焦点;二是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让自己的主张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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