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建珍为江西衡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604201811038242,服务于德安县。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中,一审原告桂X受雇于某装饰公司,施工时意外摔伤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一审法院认定装饰公司承担70%主要责任,经过了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作出了判决,判决赔偿16万余元。装饰公司不服上诉,桂X委托周建珍律师代理二审应诉。周建珍精准拆解上诉理由,针对责任比例、后续治疗费等异议,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逐一反驳。梳理伤残鉴定报告、医疗票据等关键证据,明确各项赔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清晰阐述上诉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的事实,其答辩意见获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二审法院驳回装饰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装饰公司全额承担。
在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里,一审原告某运输公司胜诉后,被告程X不服上诉,主张实际欠款仅1万余元,称此前支付的8万元均为本案运费,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原告委托周建珍担任二审代理人。周建珍精准质证新证据,从关联性、真实性角度否定其证明效力。重申微信对账记录等关键证据,锁定欠款事实。清晰阐述被告与原告负责人存在其他业务往来,其主张的8万元并非本案运费。全程高效完成阅卷、质证、答辩工作,推动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额承担。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也为后续的赔偿、补偿等相关事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让当事人在法律的框架内,获得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原告某装饰公司承接被告木门专卖店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装修款以被告供应木门款全额抵扣。原告完工交付后,被告未足额供应木门,原告还垫付部分门款,对账后被告欠付工程款。原告委托周建珍提起诉讼。周建珍全面整理供货单据等证据,精准锁定欠款金额。准确核算装修款等款项,明确合法诉求。庭审中针对被告抗辩逐一质证反驳。法院审理后,支持原告核心诉求,经过了公开开庭审理,全面审查了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充分听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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