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顺友律师
已认证

从事律师职业多年,王顺友律师始终坚守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维权至上的执业理念。他法学本科毕业,现为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专注服务河南驻马店及周边区域。
执业初心
王顺友律师选择进入律师行业,与他的教育背景息息相关。法学本科的学习经历,让他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学习过程中,他深刻认识到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也希望能够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他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更多的人感受到法律的力量,让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客户故事
案例一:票据利益返还纠纷
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单张票面金额20万元,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由被告某银行分行作为承兑行予以承兑,汇票到期日均为2021年10月22日。后因案外出票人与第三人存在业务款项超付情形,第三人将案涉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退回出票人,再经集团内部统一调配,案涉汇票流转至某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持有使用,该公司已通过集团内部财务调整足额支付票据对价。然而,因该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权利时效认知不足,未在票据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及票据权利时效内办理兑付手续,导致案涉票据超期无法正常向银行提示付款。此后该公司多次与承兑银行沟通,要求返还40万元票据利益,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票据流转交易关系存疑等理由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无果。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接手此案后,首先梳理票据完整流转链条,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从出票人→第三人→退回出票人→集团调配至某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过程,证明该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其次,突破票据背书形式瑕疵问题,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票据背书瑕疵系工作人员法律认知不足导致的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最后,精准适用票据利益返还法律规定,援引《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银行因自身未兑付票据而占有案涉40万元票据利益,构成法律上的利益留存,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主张虽因该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该公司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同时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王顺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案件起诉之日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若被告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二: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
某电梯企业与某住宅集团、建材商贸公司、置业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引发诉讼,经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住宅集团向电梯企业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建材商贸公司、置业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主体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电梯企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经财产查控,未查询到置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申请执行人某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案涉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顺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置业开发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全程参与案件听证、证据质证及答辩抗辩工作。他提出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于股权转让前完成全额实缴出资,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该两名当事人系股权继受股东,并非公司发起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已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无增资扩股的前提下,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仅以工商公示实缴为零为由主张追加,忽略股权历史沿革及原始股东实缴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在案件审理及举证过程中,王顺友律师按时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申请执行人举证提交民事判决书、执行文书、企业注册信息、公司章程等,拟证明案涉债务合法有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两名股东认缴未实缴。王顺友律师依次提交企业注册信息查询单、银行投资款收款回单、公司财务账簿、股权转让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司账户交易明细、土地出让合同及票据等完整证据链,完整印证置业公司原始股东在2019年5月23日已向公司实缴投资款2000万元,全额完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2019年6月原始股东将公司100%股权对外转让,后续股权几经变更最终由该两名当事人受让持股;公司自设立以来注册资本始终为2000万元,无任何增资行为,原始实缴资金已用于公司土地购置、经营运营,转化为公司固定资产及经营资产。同时,王顺友律师对申请执行人证据瑕疵逐一质证,否定其证明目的;完整阐释己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效力,明确继受股东无需承担重复出资责任的法律逻辑。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作出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该两名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全部请求。
服务承诺
王顺友律师承诺,收费透明,每案定期汇报进展。他不保证胜诉,但保证全力以赴,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真诚的法律服务。在办案过程中,他会坚持一对一全程跟进案件进度,如实告知案件风险。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真诚负责的服务态度,他收获了众多企业与个人客户的一致好评,执业期间零投诉、口碑优良。
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有公众关心打劳动官司需要准备什么。一般来说,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同事证言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同时,要写好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如果您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执行异议、医疗损害、婚姻家事、劳动工伤等方面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王顺友律师咨询。他从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熟悉当地司法流程与裁判规则,能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