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复杂世界里,当事人的权益时常受到侵害,陷入困境。某置业有限公司就遭遇了票据利益无法返还的难题。2021年4月23日,案外出票人向第三人某铝塑公司签发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合计票面金额40万元,由某银行分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10月22日。后票据流转至该置业公司,但因公司内部人员对票据兑付规则认知不足,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兑付手续,银行以无法确认其合法持票权利等理由拒绝返还票据利益。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的王顺友律师接手此案后,开始了耐心的梳理工作。他收集集团内部调配文件、出票人情况说明、内部财务对价支付凭证等证据,完整还原票据流转全过程,证明该置业公司取得票据已支付合法对价,流转行为真实有效。面对票据背书存在的形式瑕疵,王律师从票据行为无因性、独立性法律原则切入,主张这是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并非恶意取得票据,且背书整体连续,补正后不影响票据实体权利行使。
在庭审中,王律师精准适用《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指出持票人即便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付款请求权,依然享有民事权利,有权要求承兑人返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同时,他合理主张利息及诉讼费承担,结合司法裁判规则,认为虽因该置业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票据超期,但在其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后,银行拒不返还款项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应自起诉之日起按LPR标准计付利息,且依据诉讼费用承担规则,由败诉方银行承担案件受理费。
最终,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银行郑州分行向该置业公司支付票据款40万元,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300元全部由被告银行承担,驳回被告及第三人的全部抗辩主张。
除了这起票据利益返还纠纷,王律师还处理过执行程序股东追加异议纠纷。某电梯企业与某住宅集团、建材商贸公司、置业公司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引发诉讼,判决生效后各债务主体未履行付款义务,电梯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查询到置业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随后,电梯企业以置业公司两名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该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王律师受托作为其中一名第三人置业开发公司、文化传播公司的代理律师,参与案件听证、证据质证及答辩抗辩工作。
王律师提出案涉置业公司原始股东早已于股权转让前完成全额实缴出资,出资义务已履行完毕;其当事人系股权继受股东,在原始股东已足额实缴注册资本、公司无增资扩股的前提下,继受股东无重复出资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仅以工商公示实缴为零为由主张追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在法院组织的公开听证中,王律师按时到庭参与庭审质证、辩论,对申请执行人证据瑕疵逐一质证,否定其证明目的,同时完整阐释己方证据的三性及证明效力,明确继受股东无需承担重复出资责任的法律逻辑。最终,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追加王律师当事人为被执行人的全部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某实业有限公司(施工方)以2年质保期已届满为由,要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方)全额支付质保金及逾期利息。开发方委托王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王律师快速梳理施工合同条款、前案生效判决、付款凭证、开票记录、结算资料等全部证据,精准提炼“先开票后付款”合同约定、施工方欠开发票的核心抗辩要点,形成完整证据链及抗辩逻辑。同时,他及时提起反诉,主张施工方开具欠付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审理中,王律师结合工程结算总价、已付款、已开票金额逐项精准核算,区分开发方合理诉求与超额诉求。最终,法院判决开发方支付施工方质保金及利息,施工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驳回开发方其他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开发方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王顺友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7202110416949,从业至今累计办理各类案件100+件。他擅长案件研判、证据梳理、庭审辩论与商务调解,能为企业提供合规审查、风险防控等常态化法律服务。在这些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服务态度,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法律难题,是驻马店地区值得信赖的实力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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