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件中,宋吉春律师作为上诉人崔某的委托代理人,正在紧张地整理二审所需的证据材料。他将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收条以及公司证明等文件逐一核对,确保每一份证据都真实有效且与案件紧密相关。
宋吉春律师的关键动作是向法院提交一系列证据,以证明崔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他深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这些证据包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案外人张某某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某某出具的《收条》以及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
从细节判断来看,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合作联营协议书》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明确了工程的分包情况以及保证金的相关规定;《收条》证明了保证金的退还情况;临江分公司的《证明》则直接说明了崔某代收的5万元是林某代张某某交纳的森林防火保证金,并非崔某个人借款。这些细节表明,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工程保证金,崔某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代收款项。
这些证据有力地推动了案件的进展。在二审中,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均为原件,且相互印证,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采信。根据这些证据,法院认定崔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最终,法院撤销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被上诉人林某的诉讼请求。宋吉春律师所在的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为他提供了强大的专业支持。他本人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经验,执业证号为12201201810030834,自2018年开始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案件,在民商事领域有着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
在另一起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再审案件中,宋吉春律师作为再审申请人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查阅一审卷宗,发现原审法院在送达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原审法院采取电话送达方式向刘某送达开庭传票,但送达回证上记载的受送达人电话号码与向周某电话送达开庭传票的号码相同,且刘某未作出过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意思表示,一审法院也未核实该号码是否为刘某的电话。宋吉春律师抓住这一关键细节,提出原审送达程序违法,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意见,裁定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在刑事领域,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孙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案中,宋吉春律师作为孙某某的辩护人,深入研究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他指出原审判决认定孙某某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证据不足,孙某某主观上仅为购买玩具枪支收藏,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处罚。他详细分析了孙某某购买枪支的方式、目的以及枪支的性质等细节,认为孙某某购买的枪支材质为塑料、发射子弹为水弹或软胶弹,枪口比动能较低,且购买目的是为了收藏、娱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辩护意见,将罪名更正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减轻了对孙某某的量刑。
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吉林省盛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某某、公主岭市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中,宋吉春律师作为盛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真审查原审判决,发现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他及时向法院提出这一问题,最终法院裁定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宋吉春律师长期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仔细审查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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