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在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徐X与案外人王X系再婚夫妻,王X于2025年12月16日因病去世。原告主张,在王X病重期间,被告雷X(王X与前夫所生之子)未经同意,于2025年12月6日带王X到银行领取共同积蓄203898.39元,还私自拿王X手机从支付宝转账6万元至自己账户,认为被告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263898.39元。
被告雷X面对这一棘手的诉讼,委托了俞国锋律师和商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俞国锋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12个年头。他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就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2013年以“优秀毕业生”身份毕业。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成为专职律师。2016年8月,他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15个月的挂职经历让他对律师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尤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在刑事辩护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接受委托后,俞国锋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案件的经验,围绕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展开了精准抗辩。对于原告主张的203898.39元银行取现,他指出该款项是王X本人亲自到银行柜台取现的,而取现后的资金去向,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由被告取得或占有。根据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在原告无法证明被告实际获利的情况下,这部分主张难以成立。曾经在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挂职的经历,让俞国锋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在庭审中清晰地阐述了这一点,让法官能够准确判断。
针对6万元支付宝转账,俞国锋律师提交了证据证明转账系王X本人操作或授权。原告主张“被告私自拿手机转账”,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多次陪同王X就诊治病,王X出于补偿或感谢自愿转账,具有法律依据。俞国锋律师强调,不当得利要求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利益,而本案中,被告取得6万元源于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且被告曾为王X垫付医疗费用、辞去工作照顾,转账具有补偿性质,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银行取现203788.40元(原告主张203898.39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取现后的款项由被告取得或支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已取得该利益,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支付宝转账6万元,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被告私自操作,该转账源于案外人王X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取得该款项不缺乏依据,原告基于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徐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58元由原告负担。
俞国锋律师一直秉持着“当事人的满意是我们最大的追求”这一执业理念,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还曾获得“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这些荣誉不仅是对他过去努力的肯定,也激励着他不断前进,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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