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三行的仲裁裁决书,让当事人的经济补偿金诉求落空。这是刘双律师首次独立承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罗先生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购买社保,仲裁时经济补偿金请求未得到支持。
接案第1天,刘双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公司与罗先生对于入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存在争议。为确定入职时间,刘双查阅了罗先生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资料,还向罗先生的同事进行询问。接案第3天,刘双发现公司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这可能影响工资标准的认定。于是,他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明确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庭审前1周,刘双模拟庭审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判和准备。庭审中,刘双针对公司的答辩,有条理地进行反驳。他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罗先生的离职原因,应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双的观点,判决公司支付罗先生经济补偿金、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等款项。结案后,刘双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劳动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法律条文的运用至关重要。”
这次经历让刘双在后续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例如,在之后的案件中,他会提前要求当事人提供详细的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以确保在庭审中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诉求。同时,他也更加深入地研究劳动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执业至今累计独立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不仅在劳动争议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还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在职业任职方面,他长期担任成都市温江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值班律师,还曾担任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成都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委员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热心的公益服务,刘双获得了多项行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成都市温江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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