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律师是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执业证号为12301202410839812。他坚守法律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多起案件中得以充分体现。
在妨害公务罪案例中,当事人孙X无证从事客运经营,执法检查时拒不配合,驾车逃离致执法人员受伤。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孙X,详细了解案件细节,并同步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申请查阅、复制全部案卷材料。经充分研究,发现本案存在多个关键辩护要点。如情节显著轻微,孙X行为未造成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伤害后果,未严重阻碍公务执行;主观恶性较小,孙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侦查与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律师协助孙X与被害执法人员沟通,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孙X支付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无不良前科,孙X系初犯、偶犯。律师将这些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重点阐述本案符合不起诉法定条件。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对孙X不起诉。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中,被告人齐X在未取得金融资质的公司任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并承诺还本付息。张鑫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卷宗材料。明确主体地位辩护,齐X系公司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利用认罪认罚情节,齐X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积极推动齐X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并主动与集资参与人沟通,取得3名集资参与人的书面谅解;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意愿,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庭审中充分发表量刑情节辩护意见。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对齐X从轻处罚。
在聚众斗殴罪案例中,当事人张X某参与持械斗殴。张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通过对监控视频逐帧分析,发现张X某在斗殴中有拉架、劝阻行为,持械是被动应对,主观为自保,并非主动参与。提出张X某非斗殴发起者、纠集者或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且系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协助家属与受伤人员沟通赔偿,取得谅解,张X某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律师围绕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充分辩护意见,建议对张X某适用缓刑或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对张X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成为全案法定刑期最轻的被告人。
张鑫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理了诸多此类案件,凭借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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