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表汇总表,成为了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关键证据。原告王某某在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蒋某某雇佣到渝区两组团A分区A地块项目干活,工程结束后,被欠劳务费8842元未支付。王某某委托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的张玥和刘某某律师起诉三被告,要求支付劳动报酬及资金占用损失。
接案第1天,张玥迅速与王某某沟通,了解案件详情。她意识到此案的难点在于确定各被告的责任,被告之间可能会相互推诿。于是,接案第3天,张玥开始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做准备。她还向所里经验丰富的律师请教,探讨如何理清各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立案后第5天,张玥申请了调查令,进一步收集证据。她仔细研究各方提交的证据,包括王某某提交的工资表汇总表、土木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四川建司提交的建筑施工劳务承包协议以及蒋某某提交的结清承诺书。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张玥逐渐理清了案件的脉络。
庭审中,土木公司主张并非清偿义务主体,并有权从四川建司未付工程款中扣除;四川建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且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无依据;蒋某某承认劳务工资应由四川建司支付。张玥依据收集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了有力的辩论。她指出,四川建司将项目分包给无资质的蒋某某导致拖欠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土木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先承担清偿责任,之后可依法追偿。
最终,法院判决蒋某某与四川建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劳务工资8842元;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王某某资金占用损失(从20年1月12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土木公司对蒋某某、四川建司的支付义务向王某某承担先行清偿责任;驳回王某某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元由蒋某某负担。
结案后,张玥在笔记本上记了一句话:“处理劳务纠纷,关键在于理清各方责任和收集有力证据。”这次经历让张玥在后续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更加注重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也更加善于理清各方的法律关系,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张玥律师自2014年执业以来,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多次获评合川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优秀律师”“法律援助服务之星”。她还担任重庆市合川区律工委妇联委员、合川区非诉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兼具专业能力与调解经验,善于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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