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原告喜出望外。明明没有书面租赁合同,这欠款居然能全部追回,还拿到了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赔偿。这一结果着实让人意外,大家都好奇,这案子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被告承接某地块工程时,和原告产生了建筑设备(挖掘机)租赁业务。双方没签正式书面租赁合同,不过实际租赁行为是存在的。被告付了部分租赁费用后,剩下的尾款一直拖着不给。原告多次催讨,还邮寄了律师函协商,都没效果,只能向法院起诉,还申请了财产保全。
这案子看似简单,实则藏着不少坑。很多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可能就觉得没书面合同,这钱多半追不回来,就放弃了。而且在证据收集方面,也容易出现缺失。比如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这些能证明租赁关系和欠款事实的证据,如果不及时整理收集,很可能就会因为证据不足而败诉。这就是法律盲区,很多人不知道该怎么固定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就在原告一筹莫展的时候,北京恒都(宁波)律师事务所的张情静律师接手了这个案子。张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202311661660,自2015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经验丰富。她就像“解谜人”一样,开始寻找被忽略的关键点。
张律师首先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她通过提交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原被告之间事实上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接着,她分析付款记录,发现既有公司账户支付,也有被告个人账户支付,还有对账确认行为,就主张由被告个人及被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义务,这样有效防止了公司通过个人账户转移资产或逃避债务。而且,张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不仅主张了剩余的本金,还主张了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利息),以及因维权产生的保全费、公告费等合理必要费用,力求挽回委托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庭审中,因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判决。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款项,还要支付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最后一次付款日次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张情静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她能从看似平常的案件中找到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债务主体认定和款项追偿方面,也能准确运用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自2015年以来承办逾千件案件的经验,让她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迅速找到解决办法,精准防控法律风险,高效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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