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主营羽绒业务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A”),一直以来专注于羽绒产品的研发与销售。而当地的一家羽绒制品公司(以下简称“被告A”),则是其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签订了多份《购销合同》,在合作前期,一切都进展得十分顺利,原告A按约交付货物,被告A也会支付部分货款。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问题逐渐浮现。
被告A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开始拖欠剩余的款项。原告A多次催讨,却始终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经过仔细核算,被告A尚欠九十余万元货款未付。无奈之下,原告A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将被告A告上了仪征市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A提出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抗辩理由。他们声称本案涉嫌员工伪造公章的刑事犯罪,要求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并且坚称未实际收到货物,对欠款金额也不予认可。这让原告A陷入了极度的困境,不仅货款难以追回,还面临着案件可能因刑事犯罪问题而陷入僵局的风险。原告A的负责人心急如焚,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就在原告A感到绝望的时候,他们通过朋友的推荐,了解到了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的黄蓉律师。黄蓉律师是该所管委会副主任、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同时也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在民商事诉讼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卓越的专业能力。朋友告诉原告A,黄蓉律师承办过逾千件案件,尤其擅长处理企业间的合同纠纷,一定能帮他们解决问题。
原告A的负责人见到黄蓉律师后,黄蓉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对现有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她指出,虽然被告提出了刑事犯罪的抗辩,但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影响本案的审理。她的这一观点让原告A的负责人看到了希望,当场决定委托黄蓉律师代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黄蓉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作为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收集了一系列有力的证据。为了证明第三人A(被告A的厂长)与原告接洽发货、对账等事宜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她收集了第三人A的身份证明、双方业务对接记录、发货签收记录等证据,成功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
针对被告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要求驳回起诉的抗辩,黄蓉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举证证明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刑事犯罪不影响本案民事责任的认定,成功说服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为了证明原告已按约交货、双方对欠款金额进行对账且被告予以认可的事实,黄蓉律师收集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出库码单、增值税发票、微信对账记录、被告付款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反驳了被告“未收到货物”的抗辩。同时,依据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黄蓉律师主张被告支付欠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明确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为起诉之日。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A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被告A应对其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伪造公章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应继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A支付原告A货款九十余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通过这个案例,黄蓉律师提醒广大企业,在商业合作中,一定要签订详细的合同,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发货单、对账单、付款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遇到问题不要慌乱,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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