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都有这样的疑问: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是不是就一定构成强奸罪呢?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2023年1月5日,未成年人许X(2008年11月出生)通过QQ结识了幼女瞿X(2009年12月出生)。两人互告年龄后当晚就确立了恋爱关系。第二天,许X邀约瞿X外出游玩,下午许X先回了家。当晚19时许,瞿X联系许X说没地方去,许X就邀她到自己家中。之后,在许X卧室内,瞿X自愿与许X发生了性关系。
到了2023年9月28日,公安机关以许X涉嫌强奸罪对其取保候审,侦查终结后移送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认为,许X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面对这样的困境,许X的案件由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黎芳接手。黎芳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深耕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9大领域,累计办结案件300+。她一直秉持着“勤勤恳恳做事,认认真真做人。用心用情办案,做一名有灵魂的法律人”的执业理念。
黎芳律师接手案件后,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她先申请了法律援助,保障许X作为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然后重点梳理了QQ聊天记录、双方年龄证明、谅解书等关键证据,证明双方是自愿恋爱且年龄相近。她还开展了社会调查,向检察院提交许X在校表现、家庭监护情况等材料,证明许X没有社会危险性,也没有再犯的可能。同时,她积极促成双方家庭沟通,让许X及家属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书面谅解,消除了社会矛盾。
在辩护过程中,黎芳律师提出了几点辩护意见。首先,双方是自愿恋爱关系,案发当晚发生性关系是瞿X主动联系并自愿前往许X家中,双方都没有强迫行为,瞿X也明确表示是自愿的。其次,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许X与瞿X年龄相近,相差不足一岁,他们是未成年人之间基于恋爱的自愿性行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更没有对被害人造成身体或心理严重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完全符合这种情形。最后,许X及家属在案发后积极沟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许X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检察院经过全面审查,采纳了黎芳律师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认定许X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很多人可能一直认为只要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就一定构成强奸罪,这其实是一个错误的认知。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有具体规定的,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等。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中,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像黎芳律师这样熟悉本地司法规则、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律师,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为不懂法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家长和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让他们了解法律的边界,避免做出错误的行为。总之,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家长,都要重视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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