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班族都会遇到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培训或者交流活动的情况,大家心里可能都会犯嘀咕,这到底算不算加班呢?今天就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件来给大家讲清楚。
2021年4月,李X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岗位,工作地点在武汉,月工资27000元。公司手册规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7.5小时,每月第一周周六是公司学习日,人力行政中心会安排新员工集训或者跨部门的专题培训、交流活动,还规定学习日属培训学习时间,不属于加班情形。李X在《薪酬协议》及《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签字捺印。
2022年12月9日,科技公司因为其他原因开除了李X。从2021年6月到2022年12月,李X参加了公司组织的17次月度学习日,而且除了这些学习日,他还有经审批的休息日加班时长156.50小时,公司安排调休了156小时,还剩余0.5小时没调休。
李X离职后,就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学习日的加班工资。但是仲裁委员会以李X没有经科技公司审批不视为加班为由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李X不服,就提起了诉讼。
这个时候,李红丽律师登场了。李红丽律师是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还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她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年均办案近百件,以劳动工伤为主,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劳动纠纷。她还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获得过很多荣誉,比如2021年至2023年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6月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等。
李红丽律师因为之前代理过李X与科技公司的第一次诉讼,成功帮李X获得了8万多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对案情比较了解。收案后,她仔细研究科技公司的制度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她发现科技公司制度规定学习日加班不是加班,这和法律规定是相违背的。而且虽然学习日没有加班审批记录,但是有打卡记录,说明加班事实是存在的。所以李红丽律师推断李X的请求是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在这个案子里,科技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学习日”组织专题培训或交流活动,这是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所作的工作安排,没进行加班审批并不能否定公司安排李X加班的事实。而且科技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对李X参加学习日的17天进行了调休,再加上其他休息日剩余未调休的0.5小时,所以公司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最后,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向李X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42362.07元。
从这个案子我们可以看出,很多公司会在制度里规定一些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和法律相违背的条款。就像这个案子里公司规定学习日不算加班,这是不合法的。所以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不要被公司的规定给忽悠了。
对于普通当事人来说,如果遇到公司在休息日安排培训或者交流活动,首先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打卡记录、培训通知等。如果公司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先和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话,就可以像李X一样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红丽律师凭借她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李X争取到了应得的加班工资。大家在遇到劳动纠纷的时候,也可以找像李红丽律师这样专业靠谱的律师来帮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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